对方债主一堆,资不抵债还能拿回钱?执行案件的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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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难,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财产线索,费了很大力气才能获得财产线索;而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有很多债权人时,财产不够全部清偿。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后一种情况就是“僧多粥少”,如果债权人是企业,就只能按照债权顺序,依次全额清偿。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最常见的不动产强制执行中,要考虑的是抵押与查封顺位:【房屋抵押后被其他法院查封怎么执行】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但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那所有一般债权人都有可能分一杯羹。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这就是“执行分配制度”。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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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参与分配制度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

债务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资不抵债了。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特别说一下,这里“其他组织”是个特别术语,不包括公司。指没有法人资格,但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组织。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二)谁可以申请

拿到了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执行依据:如法律文书、公证强制执行文书、仲裁书),对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针对法院已经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上面任意一种主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资不抵债”时,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民诉法解释2022#506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8.html

(三)关于“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范围

1、公民

现行民诉法解释506条(2022修正,但该条表述沿袭自2015年前)的表述是“公民”,但是民法典(2021)中已经没有“公民”的说法了。

现在民法典使用的表述是与法人相对的“自然人”。

而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当然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在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被执行人,也应采用这个广泛的“自然人”的概念。

2、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

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等,具体见民诉解释(2022#52

(四)为什么法人(如公司)不适用执行参与分配?

首先,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和其他组织”都不适用破产制度,债权人得不到公平受偿机会,所以才产生了执行分配制度。

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话,可以通过执行转破产的制度,解决公平受偿问题(最高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的指导意见)。

经过债权人致以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且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即可。

公司如果不能转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将财产变价(通过拍卖变卖等手段),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民诉解释2022#514

二、参与分配的其他条件

(一)时间

除了对被执行的主体有要求,分配制度对提出参与申请的时间也有限制。

申请要在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民诉解释2022#507.2

特别注意“财产执行终结”的定义,不同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理解和适用完全不同。

现阶段,尚无统一、有效的法律界定,各地高院有各自的定义。稍微举几个例子:

1、上海高院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1)拍卖成交的。为竞价程序终结之日;(2)查卖的,为买受人申请买受之日;3)以物抵债的,为债权人同意抵债之日。

2、浙江高院

(多个债权人对同意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若干问题#12

1)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的,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承受人的前一工作日;(2)已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为将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工作日。

3、北京高院

(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关于案款分配参与分配若干意见#10

1)货币类财产,案款到达主持分配法院的账户之日;2)非货币类财产,需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中请执行人之日。

这就导致裁判尺度不一,如“不动产转移后、未分配处置完毕前”的时间点是否属于“执行终结”都有争议。

赶早不赶晚。

(二)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实务中,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可认定财产不能清偿:

1. 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已知债权。

但实际情况是,执行局案子多得很,谁给你搞什么线下调查和搜查。执行局法官加助理,每天只是出门上封条、出门做财产查控就已经工作过饱和了。

好在信息化,网络查控可以搜出明面上的财产,法院线上找到就会及时查控。

但是法院不会给你去搜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的财产,这个要自己找线索。

2、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过。但有证据证明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第一次申请执行,和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子,再恢复执行),是两拨人在做。

执行恢复办公室的人,面对的是历史上所有终本案件的可能的恢复执行申请,工作量巨大,而且不知前手有什么一堆什么历史遗留问题,速度一般都很慢。

3、财产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处置、变现。

比如没什么价值的公司股权,或者无证房产、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

无法处置,或者执行下来还亏本。

4. 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三)执行依据

1、对于普通债权人

需要的依据,可以分为包括民商事类、行政类、刑事类的执行依据

1)民商事类

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裁定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商事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判决书、裁决书,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

2)行政类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刑事类

刑事涉及财产部分的内容,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对于优先权人

就是权利凭证,比如抵押权证。

三、参与分配流程

(一)主持法院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

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二)交申请参与分配文件

一般为分配申请书,申请依据或权利证明。

(三)主持法院进行审查、确定分配方案

财产要按照下面的顺序清偿,即:

1.【全额清偿】

执行费用(法院的工作费用);

2.【全额依次清偿】

优先受偿的债权,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清偿;

3.【参与分配制度】

普通债权,在清偿了12后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每个普通债权人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这之后,未清偿的债务还是可以继续追索。

当然实务中还有更多细化规定,对优先受偿权的细则,各地存在不同规定。

(四)债权人救济

主要有两种情形

1、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这条救济路径,主要针对:债权是否已经履行以及履行数额是多少、债权过没过申请执行时效、债权受让顺位问题、债权受让数额问题等。

2、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

主要针对:适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资格认定问题、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逾期、分配方案的送达等。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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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上海律师。主攻民商事纠纷、不动产、涉刑案件、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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