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就有股东资格吗?怎么出资才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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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出资行为,并不仅限于支付注册资金。

一切公司的投资认向公司支付投资款的行为,都属于对公司的“出资”。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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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制

《公司法》2013年的修正有两项重大变动。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一方面取消了对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虽然取消了公司初期强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但股东仍然需认缴注册资本,并根据认缴额承担责任。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2、足额出资就是股东吗

很多人已经向公司缴纳了注册资金、支付了投资款,就认为自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这是一个常见的误区。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举个小例子: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几名合伙人同时经营一家企业,其中A出资500万,和其他合伙人签了《投资协议》,同时呢,几年来A一直负责公司一部分的经营业务。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但没过几年,几人因经营思路不同决定散伙。这也很常见对吧。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当解散公司、分配利润时,A才发现,公司成立时的工商登记,只有其他几位合伙人。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413.html

等于说是,自己并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并且履行登记义务(公司法#32)。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如果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没有你的登记,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上也没有你的名字。

那么即使你已向公司注资,也并不一定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

注意,是“并一定成为”,不是一定不会被认定,只是非常麻烦。

3、实践中对股东身份的确定

如果只有一份投资协议,那你最多是一个投资者的角色,在法律上可是很难被看作股东。

公司法确实规定了股东需要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当投资者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这很重要。

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中没有记载的话,一般会判决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

4、风险问题提示

1)形式的“股东”

很多公司的投资人、管理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会自称为公司的股东,而且公司在内部也都承认其身份地位,他们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但是,工商档案中没有他们的股东信息登记,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是公司的股东。

只是“看起来”像股东的一般投资者。

2)发起人的股东化

投资人作为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的话,必须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自己是公司股东,确定自己的名字(等个人信息)会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上。

同时,别忘了公司的备案义务,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在股东信息记录中录入自己的身份资料。

3)注资不代表取得股东身份

注资行为不代表成为股东,这在前文已经说明过。

因此,注资后记得要求公司出具自己作为股东身份的证明材料、办理股东登记。

当投资人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自身是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会要求投资人自行举证。

重复一遍,自行举证。

如果投资人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而且公司否认投资人股东身份的话,法院会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你。

法律不认可股东身份,那你无论是作为发起人缴纳注册资本、还是作为投资人向公司注资,最多也就是把钱借给别人开公司而已。

对律师来说是常识,但不少民营企业家缺乏这个概念。

4)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

若要确认自身是公司股东,或者享有股东资格(这两个在法律上不完全一致),要重点注意收集保留以下证据:

公司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发起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等记载。

这些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另外,出资人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获赠名、收取公司盈余的证明,也是能够有效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

但这些证据需要根据案情来具体判断效力。

5、认缴制出资和股东实缴责任的问题

这是一个延申的问题,认缴期限加速到期。

认缴意味着公司设立时无需马上实际交钱,但法律责任已经根据认缴数额确定了。

所以,认缴制的出资只是“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

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清偿公司债务。

因为在法理上,认缴数额是对社会公众和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而且具有公示效力。股东的承诺会反向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其他人也会因此产生一定的预期。

但这种承诺和预期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

一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已改变相对人(如债权人)预期的时候,就不能继续僵化坚持认缴期限届满才负有出资义务,否则资本认缴制会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认缴制不能成为拖延和规避债务的手段,这也是实践中法院的裁判倾向。

在公司负有巨额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认缴金额会加速到期(认缴制的期限利益就失去了基础),成为股东实际应当承担的债务。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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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上海律师。主攻民商事纠纷、不动产、涉刑案件、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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