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协议条款,涉及多方法律、多个程序阶段、从仲裁到执行的预估。
仲裁协议条款能否正常有效运作,比看起来要复杂的多。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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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条款涉及三方面法律
跨境仲裁涉及两个乃至以上的国家,每个国家法律都不同,所以本文对于习惯了国内法的朋友来说会略绕。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换句话说,但除了双方或各方需要解决的实体争议外,仲裁条款约定不清还会产生前置争议。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这也叫做仲裁条款的准据法。以比如以中国法为准据,我们就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当事人各方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条款的识别和适用,采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但要注意,确保选择准据法的行为不会违反准据法自身,造成自相矛盾。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如果对于仲裁准据法约定不明,有的国家法律也会通过主合同适用的实体法,来判断仲裁条款的准据法。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有效的仲裁条款,将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它是仲裁机构的受理依据,是首当其冲的重点审查对象。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所以仲裁条款也应当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申请仲裁”。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二)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
这其中就包括了仲裁规则(相当于仲裁机构的“民事诉讼法”),但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s://www.falvbiji.com/629.html
没有明确约定的话,程序上适用仲裁地法,同时也参考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三)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
现在才到你们之间的实体争议如何处理。
如货款、商标、投资这些具体的争议问题,我们还要解决这些争议用哪国法的问题。
虽然这些实体争议使用的法律,仲裁条款可以不约定。但是要提前考虑,因为这涉及仲裁地、裁决执行地法律不一致的问题。
不一致就会存在法律适用的偏差,这是跨境争议的最大难点。
毕竟哪家机构的仲裁员都不是通晓全世界法律的,如果在伊拉克仲裁却适用朝鲜法,那光是查明法律、准确适用的成本就会非常离谱。
如果仲裁适用的法律,违反了裁决执行地的法律、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比如仲裁裁决游街示众,但是执行地国家却认为这侵犯人权,就完全无法执行。
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能作为商业条款博弈的筹码。
若展开实体法律的选择和适用,更是一个专题。
二、其他仲裁条款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条款有效性
实话说,保证跨境仲裁条款的绝对有效,是一个很难的任务。
仲裁有效性要纳入具体的涉及的法律体系下进行考察,凭空讨论条文是没有意义的。
甚至同一国家,针对同翼条款的司法审查和仲裁机构审查结果,可能全然不同。
因为我们在拟定仲裁条款时,合同双方恐怕都没有能力预见未来是哪一方、在哪个司法审查机构、基于何种法律提出对仲裁条款的异议。
所以,为了确保有效和可用性,建议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准据法。
也可以预先将条款纳入合同各当事人所在国、所在国、合同履行地、仲裁协议签订地、仲裁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裁决承认执行地国的法律体系下进行初步评判,并尽可能促使条款在前述法律下皆有效。
(二)是否可仲裁、可执行
商事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一般都可以适用仲裁程序,但是民事、行政、刑事则各国有各国的规定。
而对于仲裁在执行国是否可执行,更要提前考虑,甚至提前到合同签订之前。
(三)选择仲裁机构、规则、准据法
每个仲裁机构的程序时限、是否允许类似中国大陆以调促谈解决问题、仲裁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等,都存在不同。
只能具体机构具体分析。
而且在我国法下,没有明确约定唯一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无效,请特别注意。
当然,针对国际商事贸易,合同方可以自由选择现有的示范规则,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临时仲裁规则。
要特别注意不要与其他同时要用的仲裁规则冲突。
对于实体争议的准据法,不约定就要推导,或者由仲裁/审查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充满不确定性。
(四)仲裁庭组成
可以限制范围、人数、国籍等,特别是首席仲裁员的国籍。
(五)可仲裁事项
为了局限仲裁争议的波及范围,带限制的可仲裁事项需要提前约定。但建议采用相对宽泛的措辞以备未来解释。
当然,前提是不违反仲裁条款准据法。
(六)语言的选择
考虑到仲裁员语系、当事人母语等问题,很多律师建议至少约定各方语言,但这样提供证据材料时候就要疯狂来回翻译,审查和理解效率极为低下。
请在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前提下,确定双语乃至多语仲裁。
(七)开庭地点
不一定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开庭。当事人可以单独约定。
这一项涉及到心理优势和费用优势的问题,需要纳入谈判考虑。
(八)仲裁费用分摊的预先约定
仲裁庭会纳入考量,但不一定完全生效。
(九)明确是否一裁终局
中国法律规定一裁终局,但我们不能想当然,外国可不一定不能上诉,比如英国。
(十)特别小心附件、并入合同的文本
比如一些国际条约、其他合同,可能都带着争议解决条款,先不管我们自己拟的怎么样,两边条款同时存在,必然就冲突了。
这可是大麻烦,一定要注意。
三、简单总结
涉外仲裁协议就像是适用不同系统的插件组合,它涉及很多方面不同的问题、而且要具有一定预见性才能良好运作。
虽然我们建议多作约定,来源系统越多、插件内容越多,这个规则组合就越不稳定,越容易出现矛盾冲突Bug。
所以拟定是一半工作,放到具体法系里去做思想实验、看能不能跑通是另一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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